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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立法规定:实行能耗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
发布时间:2016-12-05

  多年来,河北产业结构偏重,资源消耗量大,环境污染重。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、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》,对生产、流通、消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  条例规定,河北实行能源消费、碳排放、重点污染物排放、建设用地、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,对市、县和重点管理单位进行指标控制。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资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指标,以及严于******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钢铁、煤炭、电力、石油加工、化工、建材、印染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  

  按照要求,河北工业企业应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识其能源效率等资源消耗情况。生产建设项目实行节能、节水、节地、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消耗指标管理。重点行业、重点项目进行资源消耗限额,并实行年度资源消耗审核;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应限期达标,逾期未达标者停产。

  条例规定,重点管理单位未完成本单位能耗、排污等总量控制指标,逾期不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,政府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。产品应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应责令改正,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